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14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校內推薦原則(適用113學年高三生) 113年3月11日修訂
一、推薦報名基本資格:
「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大學規定,且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大學校系訂定之學科能力測驗檢定科目標準。二、各學群校內推薦比序原則:
(一) 第一到第三學群申請第一學群 | 申請第二學群和第三學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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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校排名百分比 2.學測國 英 [數A數B擇優] 社 級分和 3.學測國英級分和 4.學測英文級分 |
1.全校排名百分比 2.學測國英[數A]自級分和 3.學測英[數A]自級分和 4.學測[數A]級分 |
項 | 項目名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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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治大學 |
A、若申請學生有包含到第一類學群,則比序原則如下: 1.社會組學生 2.申請第一學群 3.校排百分比 3.學測國英數(數A數B擇優)社級分和 4.學測英文級分 5.學測國社級分和 B、若申請學生僅有第二或三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二或三類學群 |
2 | 臺北大學 |
A、若申請學生有包含到第一類學群,則比序原則如下: 1.社會組學生 2.申請第一學群 3.校排百分比 3.學測國英數(數A數B擇優)社級分和 4.學測英文級分 5.學測國社級分和 B、若申請學生僅有第二或三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二或三類學群 |
3 | 清華大學 |
A、若申請學生有包含到第二或三類學群,則比序原則如下: 1.自然組學生 2.申請第二類及第三類學群 3.校排百分比 4. 學測國英[數A]自級分和 5.學測[數A]級分 6. 學測英自級分和 B、若申請學生僅有第一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一類學群 |
4 | 交通大學 |
A、若申請學生有包含到第二或三類學群,則比序原則如下: 1.自然組學生 2.申請第二類及第三類學群 3.校排百分比 4. 學測[數A]級分和 5. 學測英自級分和 6. 學測國英[數A]自級分和 B、若申請學生僅有第一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一類學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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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學 (除上列四所大學之外) |
A.依百分比比序 B.若百分比相同,依下列原則比序: (1)若申請學生全為第一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一類學群 (2)若申請學生為第二或第三類學群,比序原則同申請第二學群和第三學群 (3)若申請學生含第一、二、三類學群,比序原則如下: 1.學測國英[數A數B擇優]級分和 2. 學測英[數A數B擇優]級分和 3.學測英文級分 |
(二)第七學群 【體育】
1.全校排名百分比 2. 學測國英數自級分和 3.大學聯合術科考試成績 4.學測國文級分
(三)第八學群
1.校排百分比 2. 學測國英數自級分和 3.學測自然級分 4.學測英文級分 5.學測數學級分
(四) 原住民生
分發比序作業與一般生相同。
三、學群序若與校內推薦序不同時,以校內推薦序為準。
四、本原則經大學甄選入學推薦委員會通過,並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選填流程」規定如下:
[1%~20%]和[21%~50%]截止時間不同,未在截止時間內完成選填,不論其校排百分比為何,其校內推薦排序,必須在原已選填錄取的學生之後。
註二:「缺額選填」規定如下:
(一)已選填且已錄取之學生(無論是否放棄資格)不得參加缺額選填。
(二)參加「缺額選填」的學生,不論其校排百分比為何,其校內推薦排序,必須在原已選填錄取的學生之後,且已錄取、已鎖定者,不得放棄志願。